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我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登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应当在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二、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销售。
三、备案信息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
经营主体对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营主体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通过登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实行“不见面”审核。信息平台网址:http://202.106.120.214/
五、首次申请备案的,应当按备案要求提交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资料申请注册。注册通过后,方可进入新增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等备案流程。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发放备案主体编号和 所对应的二维码。
七、经营主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应当标明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并自觉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办理销售备案的,或销售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办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咨询电话:0991-4680388
特此通告。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2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03-01 20:47:55 来源: 评论:0 点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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