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建立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开展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法律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市场监管、财税、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产业项目供应土地,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开发区(园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基础条件,加快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企业孵化器,通过创造良好创业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中小企业向园区聚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兼职、离岗在职等方式,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