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双方签了字离婚协议就有效?
张某与陈某于2010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各有一名女儿。2015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张某负气提出离婚,并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各自小孩由各自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陈某所有,双方已经预交5万元购买的商铺,面包车均归张某所有。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但事后因陈某反悔,两人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2016年12月,两人在再一次争吵之后,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陈某同意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处理进行了处理,该协议应当有效,不应当平均分配,而且这些财产主要是自己挣的,与张某没有关系。
张某则认为,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其应当分得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通过调解,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配达成协议,房子归陈某所有,商铺、汽车等财产归张某所有。
法官说法
未离婚签了协议不算数
温宿县人民法院法官陈文博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签了离婚协议未办离婚手续,真离婚时,该协议是否有效?
陈文博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规定,对此明确了,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以上两条司法解释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否冲突呢?陈文博说,这两条解释并不冲突。该两条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当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如果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关于财产等分配问题的约定就有效,此时适用第一条司法解释。如果未办理离婚,离婚协议就未生效,此时适用第二条司法解释。
本案中,张某和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这份《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