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73岁的司某与67岁的刘某系上下楼邻居。2014年至2016年期间,由于司某室内常年用水,不慎将部分用水漏到刘某的房屋内,刘某发现自己房屋内的卫生间及洗手间天花板、客厅墙体均有不同程度的漏水,并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刘某经与司某协商未果,期间多次找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司某协商房屋漏水问题仍未果。
后原告刘某对其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房屋卫生间受损原因为楼上司某房屋卫生间管道根部防水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司某赔偿房屋修复损失4146.68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10146.68元。
【裁判】
庭审中,被告司某对原告刘某房屋漏水事实没有异议,但司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并没有漏水点,原告刘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且对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果。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司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0164.68元。
【释法】
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原告刘某房屋漏水的原因系被告司某室内卫生间管道根部防水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被告司某应当对原告刘某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故被告司某在庭审中辩解原告刘某的房屋漏水非被告司某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司某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费用4164.68元、鉴定费用6000元,合计10164.68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