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份,李某以生意周转不灵为由,向马某借款8万元,约定3个月后如数归还。借款到期后,经马某多次催收,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马某催款无果后,遂于2017年8月将李某诉至阜康市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立案后,阜康市法院向马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并告知其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七日后,马某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该院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件按马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法官提醒: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我国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如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依照规定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如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受理费或缓、减、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作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马某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且未提出缓交申请,法院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案件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