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确定县市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权限。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明确时限,优化流程,切实提高项目备案效率,推进项目建设。
原我委《关于调整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知》(新经贸技改〔2007〕467号)文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