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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营改增”过渡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2014-09-25 17:19:00   来源:   评论:0 点击:10

新疆出台“营改增”过渡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试点企业增加税负可申请财政扶持金

亚心网讯(首席记者刘书成)“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新疆企业可申请财政资金扶持啦。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治区财政厅日 前公布《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明确为了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平稳推进,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 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要求,从2013年8月1日起,对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 企业,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这一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为:对年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超过按营业税制计算的营业税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确认后,各市县(区)财政局对试点企业实际增加的税负原则上按70%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此项扶持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至“营改增”在全国全面实施为止。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管理方式。

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对比情况,实际税负 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年超税负税额增加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按年申请,应于每一期限的下一个月的15日 -20日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年税负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原则上可每半年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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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有望获百万扶持资金

亚心网讯(首席记者刘书成通讯员包丽萍)得知“营改增”可获财政资金扶持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顺”)高管很是欣喜,“这下好了,公司税负可以减轻不少了。”

新疆天顺近日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正在积极筹备奔赴深交所上市。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新疆天顺的实际税负有 较大程度增加。招股说明书显示,由于新疆天顺第三方物流业务实际承运大部分由外协供应商完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未来该项业务的实际税 负将明显增加。“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实际税负有较大程度增加,进而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新疆天顺预计,2014年“营改增”使得税负增加555.09万元,而2013年新疆天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只有3170.64万元,也就是税负增加额约占净利润的15%。

新疆天顺这位高管介绍,增加的税负555.09万元均是由于“营改增”后税率提高所致,按照扶持政策粗略估算,新疆天顺约可获得财政扶持资金300余万元。

多地出台“营改增”过渡扶持政策

亚心网讯(首席记者刘书成通讯员包丽萍)自治 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副研究员付路解说,此前营改增试点的上海、江苏、北京、安徽、广东、浙江等财政资金充裕的省市,都曾对本地区在营改增过程中 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物流企业,其增负部分,按照“企业据实申报、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即征即返”的方式,实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确保企业 税负基本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在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将对物流企业税负按新旧办法进行衡量,如果企业税负增加,则将增加部分返还给企业。”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说。

汪蔚青建议,要降低“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 税负,除了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财政返还外,还可以考虑对该行业进行成本测算,核定一个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科学的百分比,充分考虑交通运输业全国运输过程中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纳税人税改前后税负水平持平或略低的改革目的。

截至2014年1月初,新疆共有2.74万户 纳税人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第一轮“营改增”试点使新疆总体减税效果明显,全区增值税纳税人累计减税4.83亿元,从投资情况看,试点纳税人 从2013年8月份起投资额达13.48亿元,设备更新与扩大投入呈加速趋势,显示试点行业投资信心增强;从纳税人规模看,试点百日以来试点纳税人户数增 加了30%,显现出通过税制的引导,促使第三产业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的提升。

□特别提示

申请扶持金注意事宜

对 “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受理:(1)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真实的;(2)未缴清申请月份税款的;(3) 未能将应税服务项目与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分开核算的。申请企业应按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2)《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及减除凭证(还原营业税减除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凭证等)复印件;(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5)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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